在后续与各当事人的沟通中,黄法官结合“对于负有注意义务的共同饮酒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”,综合考虑饮酒行为的组织、饮酒过程中是否有劝酒行为、同桌人员的过错程度等因素,针对不同的当事人进行详细的释法说理。
经过再三努力,调解终于顺利推进,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,达成调解协议。
协议约定,对于原告方的各项经济损失,酌情由组织饮酒者阿龙承担约3%(3.28万元),提前离席的老默、阿强各承担约0.9%(1万元),其余同桌饮酒人员刘一、富贵、吉吉各承担约1.2%(1.28万元)的赔偿责任;6人赔偿金额共计9.12万元。
目前,同桌的6人均全部支付了赔偿款,纠纷得到了顺利解决。